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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贺某某、王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路**号**号,现住贵州省罗甸县**镇**路**号**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重婚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罗甸县**镇**路**号**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重婚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法规,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甲于2010年在贵州省长顺县**务工,并与在此务工的王某某相识,两人认识后产生感情,贺某甲在明知王某某未与周某某办理离婚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王某某在明知贺某甲未与龙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贺某甲与王某某于2010年在罗甸县**镇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乙、韦某某、陈某某、贺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贺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贺某甲、王某某在明知对方未办理离婚证的情况下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荣

2020年9月17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贺某甲电话:1588541****;王某某电话:1508614****。

2. 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散件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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