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貌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国籍:缅甸,缅甸国民身份证号码1/玛玛拿(耐)061944,傣族,缅文八档,户籍所在地缅甸**镇**村,捕前住盈江县**镇**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貌某某在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号旁**修理部门口将冯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白色富尔欣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0元。
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貌某某在盈江县老年大学旁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旁查获冯某某被盗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敏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貌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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