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谷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在与牛某某吃饭的过程中,乘牛某某不备,盗窃其货车内的熔接机一台, 切割刀一把,米勒钳一把,壁纸刀一把,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4180元。
2、2019年12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谷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到位于容城县**镇**村的牛某某家中,盗窃停放在院内货车中的熔接机一台,经鉴定价值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共计12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孙娟
(院印)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