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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谷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零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0时40分,被告人谷某甲在威海市经区**镇**村醉酒后持证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成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成大路渠崖路口时,与前方停车等候放行的李某某持证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尾相撞,造成鲁******号小型轿车乘客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对谷某甲盘问中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对其进行呼气测试时,该拒不配合民警,同车乘坐人梁某某、谷某乙干扰民警现场执法,遂将谷某甲带至威海市立第三医院提取静脉血送检。2019年10月29日,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在送检的谷某甲的静脉血([2019]-(LH)-[1594]-1)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8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谷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谷某甲的酒精检测报告书等;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丽君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393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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