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1********,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号,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镇**。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任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村民小组组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高要区监察委员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同年11月间,时任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镇**村**村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人谭某甲伙同副组长谭某乙及村民代表梁某初、谭某丙、谭某忠、谭某枝、谭某开(六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调高要区金利镇金发环保建材厂承租该村土地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补交租金过程中,先后非法收受该厂经营者冯某奔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和5万元,后由被告人谭某甲及谭某乙、梁某初、谭某丙、谭某忠、谭某枝、谭某开等人私分。其中,被告人谭某甲及谭某乙、梁某初各分得现金人民币13000元,谭某丙、谭某忠、谭某枝、谭某开各分得现金人民币7000元,剩余现金人民币3000元由上述7人用于吃饭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选举结果报告单、补充协议、见证书、收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谭某丙、谭某忠、谭某枝、谭某开等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及同案人谭某乙、梁某初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斌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镇**,联系电话:138*******,保证人:其妻子林某第,联系电话:18666791416。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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