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2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丁,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戊,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驾校教练,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易**,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7日、4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谭某子一方在邵阳县**镇**村倾倒渣土时遭到被告人谭某乙的阻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报警。
同年8月13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明知上述纠纷警方正在处理,经商量寻找被害人谭某子一方报复。被告人谭某甲从**酒店纠集数名年轻男子,谭某丙在自己车上准备了十余根钢管。被告人谭某乙及谭某甲、谭某戊、谭某丙驾驶四台车前往**镇**村,在**村村部警务中心找到正在喝茶的被害人谭某子、谭某丑等人。被告人谭某甲下车后,与谭某子发生口角,两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谭某乙下车后持钢管冲向被害人谭某子一方,谭某子等人见状从警务中心厨房内找出菜刀,被告人谭某乙持钢管对被害人谭某子实施殴打,谭某子持菜刀还击。被告人谭某戊、谭某丙、谭某丁均持钢管参与殴斗。在此过程中,被害人谭某子、谭某丑、被告人谭某乙均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谭某乙的伤势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谭某子、谭某丑的伤势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谭某乙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同年12月2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上述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请求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己、谭某庚、谭某辛、谭某壬、谭某癸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子、谭某丑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持械聚众斗殴,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五被告人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被告人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俭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谭某甲1827399****,谭某乙1518099****,谭某丙1837393****,谭某丁1827447****,谭某戊1353043****。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