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谭某某、杨某某滥伐林木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以46800元的山价款购买得辰溪县某乡某村八组村民位于“甲地”、“乙地”、“丙地”地段的三块山林。同年11月下旬至12月2日,谭某某和杨某某雇请龚某某、杨某某共5人,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砍伐“甲地”、“乙地”地段两块山林,采伐树种为松树和杉树。松杉原木已部分运输至怀化市**村销售,部分存放在山林内。12月2日,小龙门乡林业站站长舒某某发现后制止其继续采伐林木。经聘请林业局林业调查勘察设计队技术鉴定:谭某某、杨某某共采伐松、杉树303株,折活立木蓄积53.4475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37.2186立方米。

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滥伐林木的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龚某某、杨某某8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53.447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建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_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