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0000004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谢某甲在谢某乙家(罗甸县**镇**大道**小区**栋**室)吃饭喝酒,酒后谢某甲驾驶(持有D驾驶证)贵J****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往罗甸县**镇**医院方向行驶,16时32分许,当谢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贵罗线(贵阳至罗甸)160公里5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谢某甲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8mg/10Oml,随后民警将谢某甲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其血液,经对谢某甲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涉案车辆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现场吹气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图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982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谢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红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保证人联系电话:15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