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由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与兰某某、宋某某(已判刑)共同商量外出盗窃路灯电缆线出卖获利,并在东莞、龙门附近一带寻找作案目标。
2018年12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开车搭载宋某某、兰某某来到龙门县**镇**线**村路段,盗窃路灯电缆线。于是三人分工合作,使用螺丝刀、剪刀等工具盗窃该路段马路中间的绿化带内埋在路灯基座下的电缆线约400米。第二天,三人开车到河源石坝附近下高速附近,卖给路边一家废品回收店,得款人民币4123元,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及宋某某均得款人民币1341元,余款兰某某所得。
同年12 月11 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与兰某某、宋某某三人驾驶一辆悬挂粤B4****号牌的白色力帆小汽车来到龙门县**镇**线**村路段的路灯下盗窃路灯电缆线,但因被人发现未盗窃成功,三人随即弃车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兰某某、宋某某与谢某某已将5 根路灯的电缆线剪断,因盗窃而损坏的路灯数量5 根,被破坏的电缆线约320 米,但因被人发现未盗窃成功,三人随即弃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停留在现场路边的白色力帆小汽车、两幅车牌及遗留在地面的铁铲两把、铁棒一条、剪子两把等物品。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龙门供电局出具的证明:省道**线路灯电缆,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保护范围的电力线路设施。龙门县县城路灯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省道**线**路段路灯于2017年7月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案发时该路段路灯处于运行使用状态。两次盗窃行为导致该路段约1公里的路灯停电7 天。
2019年10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于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公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三年以上至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林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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