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所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0日、12月6日,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辰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辰溪县**镇举办稻花鱼文化节,被告人谢某某带着两个孩子和王某某在稻花鱼文化节现场玩,周某某打电话邀请其和王某某到该镇美美饭店吃饭,其间三人都喝了白酒。酒后来到省道**镇路段时,谢某某自恃是田湾镇上人,便随意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先后13次拦停过路的各类机动车辆,使该路段交通严重堵塞。负责稻花鱼文化节安保的镇、村干部、公安民警先后赶到现场劝阻,谢某某等人不听劝阻,并与劝阻的工作人员产生了言语及肢体冲突,致使现场混乱。后谢某某、王某某被辰溪县公安局民警强行带离现场。周某某被人用板凳砸伤头部倒在地上,随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李某某12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辰溪县**镇举办稻花鱼文化节期间,在省道**镇路段多次拦停过路的机动车辆,造成该路段交通严重堵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积极寻找被害人赔礼道谦,取得了李某某6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建军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5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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