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区**镇****村,住原籍。20**年**月**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MN****的二轮摩托车承载江某某,行至梅州市梅江区黄塘红绿灯路段时,被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查获。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证实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 鉴定文书:(梅市)公(司)鉴(化)字[2019]10043号;4.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怀金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 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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