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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92********,蒙古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现住扎赉特旗**镇**嘎查**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6时18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蒙F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边某某)沿乌兰浩特**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街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通行,与齐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蒙FY****号出租车(乘坐伞某某)相撞,导致蒙FY****号出租车失控后与行人李某某、田某某和叶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吉J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行人田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蒙FY****号小型轿车乘员伞某某、蒙F8****号小型普通客车边某某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某某的讯问笔录;

2.被害人陈述:齐某某、边某某、叶某某、伞某某的询问笔录;

3.书证:户籍信息、户口本复印件、抓获经过、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门诊诊断书、死亡医学证明;

4.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 

5.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和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杰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二卷)、光盘二张;

3.被害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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