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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3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3时47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陕C0****号收割机由北向南行至凤某某虢王镇**村十字路口向西转弯时与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由东向西),后两轮摩托车向西南方向倒滑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西南位置牌号为陕C*****号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侯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凤某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侯某某、张某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宝公交鉴(理化)字【2019】第503、504号、陕宝震鑫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208号、陕宝正大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62号;

5、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振国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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