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谢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99********,汉族,职高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郑某某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41100********)、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29386********),冯某某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41100********)、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29386********),何某某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26020********)、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41100********)、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29386********),陈某乙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41100********)、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29386********),连同上述银行卡以及配套的网银、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等,以每套约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已起诉),后李某某又以每套约人民币600元的价格溢价卖给被告人谢某。
嗣后,上述卡号为62366841100********的建设银行卡于2019年1月3日收到诈骗被害人陈某甲在晋江市**镇**村**附近出租房,被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的款项人民币28000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谢某在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H精品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支付宝、微信收款截图、银行卡交易流水、开户信息及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郑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乙、冯某某及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乙及被告人谢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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