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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谢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繁昌县**镇**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01时50分,被告人谢某醉酒后驾驶皖******小型越野客车沿S339线由东向西行驶,途径S339线繁昌县**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翻入道路北侧农田,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依法鉴定,事发时谢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从某某、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学楠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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