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职业监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街**街**组,现住茶陵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9日晚,被告人谌某某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舲舫公路自东往西驶往茶陵县城家里。当晚21时05分许,谌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茶陵县**路洣江茶场路段时,遇孔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向驶来,因双方驾驶摩托车会车时均未靠右侧行驶,致使两摩托车相撞,造成谌某某和孔某某均受伤及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4日,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谌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11mg/100ml。
2019年12月10日,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谌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谌某某赔偿孔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并取得了孔某某的谅解。2019年12月13日,谌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事故现场与抽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在值班律师廖刚其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谌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谌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桂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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