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甲为牟利,于2018年9月期间为庄某某(已判决)、许某乙(已判决)等人在阳东区**镇**村委会**村一树林处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的赌场“看水”八次,每次获利200或300元不等。在为上述赌场“看水”期间,被告人许某甲非法获利1800余元。
2019年11月3日,民警在阳东区**街**区**巷**号门口将被告人许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陈某甲、许某乙、郑某某、梁某某的供述;3.证人陈某乙、许某丙、谭某某、冯某某、邹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6.现场指认笔录、指认图片;7.行政处罚决定书;8.同案犯刑事判决书;9.到案经过;10.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许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许某甲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蓝茜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含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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