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住址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西某某轿子山镇***村***号被害人胡某某开设的出售铝合金的店铺门口,用剪断车线后重接发动的方式,将胡某某停放于店门口的一辆黄色万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回收废旧的钟某某。
2020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至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魏白路,将被害人李某某相停放于路边停车线内的一辆红色万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黄色万马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50元,红色万马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红色万马电动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2020年9月27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盗窃所得的电动三轮车至安顺市西某某龙泉路凤凰小学门口,将停放在门口停车线内的一辆欧祥牌两轮电动车拖走,行至安顺市西某某塔山东路与体育路交汇处时被特警巡逻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发票复印件、收据、合格证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钟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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