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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圩**街。曾于2007年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2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毒瘾发作,于是打电话叫被告人许某某帮忙开房并购买300元冰毒毒品,并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许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就到遂溪县**镇**圩**宾馆用100元支付房费开房(房号501),然后联系李某某(在逃,另案处理)购买300元冰毒毒品。随后,被告人许某某和黄某某、郑某某到501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锡纸、打火机一起以烘烤的方式吸食该冰毒毒品。

二、2019年9月22日下午13时许,吸毒人员彭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许某某叫他到**镇来接他。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小车接到彭某某后,彭某某就说“去拿点货玩玩(指购买毒品吸食)”,然后就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许某某。被告人许某某收到钱后就打电话给李某某购买300元冰毒毒品。被告人许某某拿到毒品后就开车搭彭某某到**镇**圩**宾馆,由被告人许某某支付房费100元开房(房号606),并提供自制吸毒工具矿泉水瓶、锡纸、打火机与彭某某以烘烤的方式吸食冰毒毒品。

三、2019年9月22日下午15时许,黄某某毒瘾又发作,于是就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许某某叫他帮忙购买300元冰毒毒品,被告人许某某收到钱后就打电话给李某某向他,然后李某某叫李某甲送300元冰毒毒品过去该宾馆。被告人许某某得知李某甲将冰毒毒品送到该宾馆楼下后就叫黄某某到楼下拿,黄某某拿到冰毒毒品后返回501房,然后与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一起以烘烤的方式吸食该冰毒毒品。

四、2019年9月22日22时许,彭某某毒瘾发作,于是就叫被告人许某某购买300元冰毒毒品,被告人许某某说“吸食不了那么多,购买200元冰毒毒品就行啦”,彭某某说好。被告人许某某就联系李某某购买200元冰毒送到**宾馆606房与彭某某一起吸食。9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的朋友陈某某来到该宾馆606房,见到床头柜上放有锡纸等吸毒工具以及锡纸上剩有一点冰毒毒品,后陈某某用该吸毒工具吸食完剩下的冰毒毒品。

五、2019年9月23日9时许,彭某某毒瘾又发作,其准备转钱给被告人许某某去购买300冰毒毒品,被告人许某某说不用转,由其出资购买。随后,被害人许某某联系李某某的儿子李某乙、李某甲(在逃,另案处理)购买300元冰毒毒品送到**宾馆606房给被告人许某某与彭某某、陈某某等一起吸食。

于2019年9月23日13时许,民警在**镇**宾馆606房当场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彭某某、陈某某,扣押到吸毒工具锡纸、矿泉水瓶、打火机及手机,在该宾馆501房抓获黄某某、郑某某,扣押毒品包装袋、吸毒工具锡纸、矿泉水瓶和手机。

经鉴定,被扣押的吸毒工具中均检出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证人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邓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 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7. 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8. 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详情、吸毒成瘾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9.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0. 被告人许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光碟三张、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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