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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 6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3********,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阳江市阳西县**镇**村**路村**号,住阳江市江城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15时某某,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民警林某某及协管员徐某某、阮某某积、关某某等人穿着制服在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顺风食府”酒店门口路段设卡查某某时,被告人许某某没有佩戴摩托车安全头盔,驾驶一辆遮挡车牌的女装摩托车(车牌号为:粤Q85****)经过。阮某某积发现后马上鸣哨并伸手示意、指挥被告人许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许某某因尚未取得驾驶证等原因害怕受到处罚,遂驾车加速冲卡,将正在前方路面执勤的徐某某及正在接受检查的群众邹家侦撞倒在地,导致徐某某嘴唇、牙齿、腿部,邹家侦的嘴唇、腿部等处受伤。被告人许某某到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徐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伤者邹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徐某某50000元,赔偿邹某某2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某某;4.视频截图辨认;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10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散页4张。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2张。

4.随案移送认某某告知书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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