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武冈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湘E2****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武冈市玉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市运管所”前地段时,从右侧超越前方实施右转弯的黄某某驾驶的湘E7****大型普通客车,两车相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武冈市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许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许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血乙醇浓度为:167.9mg/100ml。
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要求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处理,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信息查询单、酒精测试单、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邓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8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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