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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庙巷**号之5,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在酒店饮酒。当日17时,许某某无证驾驶大阳牌摩托车沿九江市濂溪区学院路东向西行驶至**路左转弯时,与沿**路北向南余某某驾驶的赣******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许某某受伤。九江市交管支队第三大队民警接警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许某某涉嫌酒驾,于当日20时45分在九江市第六人民医院依法抽取了其血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许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43.0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及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余某某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泓莹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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