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梅州市梅江区***路*****号******宿舍。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05时06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友谊宾馆路段等红绿灯通行时,许某某因酒后及疲劳原因在车内睡着,导致车辆向前滑行与道路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在梅州市中医医院对许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许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8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委托鉴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 胡小芬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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