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0********,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上饶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家住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由广丰区公安局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傍晚,许某某驾驶赣H0A520号小型轿车从广丰区城区前往桐畈镇二渡关村,18时许,车辆行驶至桐畈镇加油站路段时,会车时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碰撞到从其行驶方向右侧往左侧横过马路的老人魏某某,造成魏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1日死亡。23日,许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330000元,许某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和查询证明、酒精检测仪结果、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复印件1张、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赣铭(2019)尸检鉴字第087号、尸检照片6张、鉴定聘请书1张;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19]车鉴广字第368号、车辆照片6张、司法鉴定委托书1张;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制图1张、现场勘察记录1张、事故现场照片8张;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初犯、赔偿并得到谅解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争鸣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