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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兜**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3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0年4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盗窃,于2010年5月7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到本区北峰街道双凤路**号租房,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未能估价)盗走后逃离现场,销赃得款人民币50元(以下币种同)。

2.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到本区北峰街道招丰社区西贤路**号民房,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黄色凤凰牌山地自行车(未能估价)盗走后逃离现场,销赃得款50元。

3.2019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到本区双凤路**号租房,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未能估价)盗走后逃离现场,销赃得款50元。

上述被害人先后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19年12月21日在本区新车站附近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部分属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多次盗窃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燕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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