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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解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科左中旗,因涉嫌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9日,在双辽市茂林镇王某某家,被告人解某某持其本人名下的一本编号为1-009610号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因之前解某某欠王某某两笔钱都未归还,一笔10万元、一笔20万元,王某某提出有抵押物只能给解某某拿10万元,并且将之前欠王某某的10万元与这次加在一起签订在一个借款合同上,共计20万元。双方同意后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息2分,还款期限3个月,王某某提前扣除三次借款本金40万元的一个月利息8000元,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给解某某转款9.2万元。后解某某向王某某支付3个月利息2.4万元后,将自己的手机号更换逃匿,造成王某某经济损失6.8万元。2019年11月8日,双辽市公安局民警在沈阳市将被告人解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解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虚假房产证原件;2.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档案信息、房产证复印件、抵押借款合同、个人短期借款合同、存款明细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3.证人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海波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0页。

3.随案移送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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