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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解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住唐山市滦州市**街道**处**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解文箭酒后驾驶冀CV1863号小型汽车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迁安市彭店子乡易庄村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于当日16时50分在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被告人解文箭的血样。2019年3月19日,经鉴定,被告人解文箭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8.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解文箭的供述与辩解;3.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文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文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武

(院印)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解文箭住唐山市滦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东刘各庄村7排1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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