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4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6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龙**屯**号,住田某某**镇**路**停车场内**加工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田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5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5月19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2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桂LNV272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西田某某乐里镇河南路茂兴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田某某公安局民警拦停检查,经民警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随后被民警带至田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覃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的含量为15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信息、前科调查说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查询说明、社会调查委托书;2.被告人覃瑞权供述;3.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4.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虽未造成社会危险后果,但取保候审期间故意逃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覃瑞权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1500-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覃瑞权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4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6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住田某某**镇**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田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5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5月19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2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桂L****2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西田某某乐里镇河南路茂兴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田某某公安局民警拦停检查,经民警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随后被民警带至田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覃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的含量为15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信息、前科调查说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查询说明、社会调查委托书;2.被告人覃某某供述;3.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4.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虽未造成社会危险后果,但取保候审期间故意逃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1500-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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