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西某,男性,维吾尔族,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xx,初中文化,住疏附县x乡x路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发路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0:50左右,被告人西某跟朋友一起在布拉克苏乡政府旁边一家餐厅就餐喝酒,并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其朋友号牌为新x小型轿车,行驶至疏附县布拉克苏乡7村1组路段时,被交警大队巡逻组警察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83.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已达到法定醉酒标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西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违法行为,依然无证驾驶机动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客观违法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西某到案后,没有离开现场,接受检查,坦白罪行、认罪悔罪、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实行拘役2个月20天,并处罚金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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