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9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坚某某公馆D栋四某某,通过四某某平台空调处徒手爬到五楼进入506房间,在该房间盗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一枚白金戒指、一只女性手表、二条黄金项链、浴巾、内衣、洗面奶等物品,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五楼阳台处徒手下到四某某看到被害人吴某某405房间没有灯,于某某手拉断防盗网进入405房间,盗得一部小米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和女性内衣、化装品等物品,得手后离开现场。
同月26日19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徒手爬到河源市坚某某公馆D栋506房间,在该房间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行李箱和女性内衣等物品,得手后离开现场。
同月2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吴某某、朱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黄某某的某某;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不予受理价格认定的函等;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细显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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