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被告人梁某权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梁某权,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21975********,广东省四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权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权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权在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向谢某某(未查获)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后乘坐一辆粤H07****号白色马自达牌出租车,途经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金豪宾馆门口附近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在出租车二排地垫上检获1包疑似毒品。经称量,该包疑似毒品的净重为14.24克,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上述疑似毒品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毒品缴交情况表、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权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搜查、扣押、称量、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权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24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斌来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权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