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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3日、5日17时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三次在其位于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中某某委会中某某成屋小组18号的家里容留了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在2019年5月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主某某并如某某自己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某某,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细显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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