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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被告人仇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2014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01时36分许,被告人仇某某酒后无某某无号牌电动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4mg/100ml。被告人仇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仇某某的某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无某某机动车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仇某某到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某某,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细显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850292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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