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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甲故意伤害案件)(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4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立新乡**村**组,现住址**。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8时30分许,在永修县立新乡**村**组**路上,袁某乙在自家的猪棚上盖瓦片,后将猪棚上拆下来的废旧瓦片放置在其家屋后,也就是被告人袁某甲的屋前,袁某甲妻子张某某不准袁某乙将瓦片放置在其家屋前的空地上,让其拖走,袁某乙不予理会。后袁某乙骂了一句“蛆还拱得动磨里”(指外来人),袁某甲听到后就从家中出来,袁某甲用手指指着袁某乙,双方发生争吵。过程中,袁某甲用手推了袁某乙一下,袁某乙就用手打了袁某甲的鼻梁处,双方从而发生相互推搡,在相互推搡过程中,袁某甲用手推了袁某乙一下导致袁某乙倒地不起,致使其左股骨颈骨折受伤。经永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袁某丙、吴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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