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021983********,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街**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村**号楼**单元**。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2014年,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山)和被害人秦某某合伙投资建厂,被告人袁某甲出资62万元,秦某某也先后投入60多万元,在2017年初的时候被告人袁某甲不想继续与秦某某合作,因账目的问题,被告人袁某甲和秦某某产生纠纷。在2017年6月底的时候,被告人袁某甲雇佣并指使张某某(另案处理)、崔某甲(另案处理)、崔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非法侵入秦某某岳母家中,言语威胁秦某某,并待在秦某某岳母家不走、过夜。秦某某及其家人多次让非法侵入人员离开,未能实现。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秦某某给付被告人袁某甲人民币62.8万元(后被告人袁某甲又退还给秦某某10万元),被告人袁某甲收到钱后叫在秦某某家的崔某甲、崔某乙等人离开。事后被告人袁某甲通过他人支付给被张某某7万元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袁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秦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崔某甲、崔某乙、李某乙、胡某某、毕某某、李某丙、周某某、袁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转账记录等。
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雇佣他人,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霄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