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庐江县**镇**南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庐江县泥河镇沙溪村金门村民组一林地指挥并操作随车起重运输车吊机吊钩一棵大树的过程中,其雇佣的卢某某手拉吊机吊钩操作时,吊钩钢丝绳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电线,卢某某被电击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庐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系电击至心力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44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指挥他人起重树木时,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案发后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处所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