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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街道**公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袁某某欲通过开设赌博机房牟取非法利益,其通过李某甲租赁了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南华小区的一处仓库作为开设赌博机房的场地。后袁某某陆续雇佣赵某某作为赌场机修人员、王某某、王某、汪某某、周某某等人作为赌场上分员、李某乙作为赌场看守人员,并由李某甲为该机房招揽赌客。2020年3月2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该赌场,当场查获疑似赌博机“连环炮”5台、“草花机”11台,并从王某随身灰色包内搜出赌场当日盈利20650元。经认定,涉案5台“连环炮”、11台“草花机”疑似赌博机均具有押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系赌博机。2020年3月2日,袁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某的证言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刘丽子

                                                     (院印)

2020年7月7 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因患病收治于安顺市西某某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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