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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邓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3时54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邓州市白牛乡故事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118.79mg/100ml。经南阳众义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状况鉴定,袁某某当日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辆范畴。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因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未悬挂牌证的机动车,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阳众义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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