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六安市裕安区**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皖N*****小型越野轿车,沿六安市裕安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6778****;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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