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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元利盗窃案)(公开版)_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袁元利,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89********,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号**出租房。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2014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8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元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5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袁元利去到韶关市武江区**路**护士站,盗走同在护士站咨询的被害人田某某放置在外套右侧口袋的一部华为mate30pro手机。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韶武价认2020定100号)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4639元。

2.2020年10月26日10时26分许,被告人袁元利去到韶关市武江区**路**血液检验科**号柜台,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一部一加ONEPIUSA6000手机。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韶武价认2020定101号)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元利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元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元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元利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元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袁元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洁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袁元利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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