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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韩城市新城办某某村某某组,农民。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陕E2P***号小型轿车沿108国道韩城市芝川段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少梁村五组路口(西少梁桥南)时,将由西向东横过108国道的行人韩某某撞到,致韩某某当场死亡,一车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依据韩公交认定【2019】第19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薛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韩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在肇事后报警并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带至韩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书证、证言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有自首情节,保险公司已给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对被告人薛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洪波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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