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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了该案的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蔡某甲在其位于揭西县**街道**村委**村的老房子内开设一赌场, 利用扑克牌以“无头三公” 的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同时,被告人蔡某甲还雇佣蔡某乙(已判决)、蔡某丙(已判决)进行洗牌、发牌、“ 抽水”。2018年1月22日22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 现场抓获蔡某乙、蔡某丙及参赌人员蔡某丁、蔡某戊、刘某某等人,并查获扑克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3230元。至案发时,该赌场参赌人员累计有20人以上。

被告人蔡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在广东省梅州市**县**镇**工程处被揭西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文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罚款收据,揭西县罚没缴款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丁、刘某某、蔡某戊、黄某某、刘某乙、蔡某己、蔡某庚、蔡某辛、蔡某壬、蔡某癸、彭某某、蔡某华、张某某、李某某、蔡某兰、蔡某萍、蔡某杰、刘某丙、蔡某乙、蔡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舜城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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