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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蔡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蔡某甲未经授权,在晋江市**镇**村**号租房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耐克、斐乐牌服装。2019年1月16日晚,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弟弟查获假冒耐克牌上衣120件(货号:860516),假冒耐克牌长裤75件(货号:8707),假冒斐乐牌上衣50件(货号883601),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蔡某甲。

经检验,查获的假冒耐克牌、斐乐牌服装所检项目结果均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经价格认定,50件假冒斐乐牌上衣按产成品出厂价共15300元,120件假冒耐克牌上衣按市场批发价共40498元,75件假冒耐克牌长裤按市场批发价共17504元,合计733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耐克、斐乐牌服装的照片;

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商标注册信息及价格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及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等;

6、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及蔡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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