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漳州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漳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闽E**号环卫车在福建石化集团福海创公司PTA厂区清理垃圾,车辆行驶至厂区中控楼附近路段,因被告人蔡某某未按厂区标志线行驶并注意前方路况而碰撞黄某某致其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某符合弥漫性轴索损伤死亡。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漳州市****有限公司赔偿黄某某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5万元,已履行完毕,后被告人蔡某某取得黄某某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林某某、卢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梅君
检 察 官 阮毅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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