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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蔡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街**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9年6月3日被广东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广东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珠海海警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完毕,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在“陀杰”的介绍下受他人雇请准备帮助他人出海运输货物,同时邀请陈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出海运输货物。同年6月1 日,蔡某某根据他人电话指示,与陈某某一起驾驶一艘“三无”铁船从广州出发至珠海桂山岛附近指定的海域,再跟随一艘快艇到达香港海域,从一艘吊机船上过泊货物,货物过泊完成后驾驶“三无”铁船向虎门方向行使。2019年6月2日3时许,该船在途经淇澳岛附近海域(北纬22°22′39.7″,东经113°44′15.1″)时被执勤官兵当场查获。

经中国检验检疫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鉴定,所涉冻品共6064箱,净重60.64吨。其中20.6吨冻鸡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所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5 月15日更新)》内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三燕

2019年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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