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蔡某某因盗窃于2013年9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拘留五日(不执行治安拘留);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3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拘留五日(不执行治安拘留);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2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二百元。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在裕安区**小区**号楼**室,采用开锁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甲房屋中2.5公分电线一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元。
二、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蔡某某骑电瓶车在裕安区**小区**号楼**室,采用开锁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乙房屋中2.5公分电线一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元,
三、2019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在裕安区**小区**号楼**室**室,采用开锁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丙和被害人范某某房屋中1.5公分电线一卷、2.5电线五卷、4公分电线两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0元。
四、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在裕安区**小区**号楼**室**室,采用开锁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彭某某和被害人胡某某房屋中2.5公分电线4.5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5元。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张某丙、范某某陈述;
4.证人张某某证言;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庆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5643****。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视听资料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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