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在民权县程庄镇**村,被告人蔡某某趁被害人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院内,被告人蔡某某用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其父所有),将程某某家中的1200多斤小麦盗走,被盗小麦价值1200余元;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紧接着第二天晚上),在民权县程庄镇**村,被告人蔡某某使用上述作案手段,将被害人程某某家中的1400多斤小麦偷走,被盗小麦价值1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2、证人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进红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3.电子档光碟1张;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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