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6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罗甸沫阳镇安置房一亲戚家与龚某某吃饭喝酒,酒后蒙某某驾驶(无机动车驾驶证)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往罗甸县沫阳镇董当社区方向行驶。20时38分许,蒙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荔八线(荔波至八渡)215公里100米(小地名:沫阳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民警将蒙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查获经过、被告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照片、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理化)【2019】毒鉴字第1128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红
检察官助理:卢龙江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538****;保证人联系电话:150624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