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路**号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乡**村**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姜某某同章某某(已判决)在信州区**路**对面2元店门口吃夜宵时偶遇酒后路过的章某某的朋友徐某某(绰号“某丙”),并一同坐下吃夜宵。席间,被害人徐某某因酒后想要吸食毒品,便向章某某等人索要毒品,在章某某表明暂时无法提供毒品时,徐某某继续要求提供毒品因此双方产生矛盾,后姜某某先用啤酒瓶砸徐某某头部,而后徐某某遭到章某某、蒋某某、姜某某三人的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姜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徐某某面部划伤。经上饶信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在广西钦州**区**酒店**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在上饶市信州区**路**KTV**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说明、鉴定意见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邱某甲、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章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蒋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蒋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静飞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