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97********,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李后村四组71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夏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蒋某某后送杨某某、罗维回杨某某在本市**街道**区**栋的宿舍,杨某某的前男友梁某某(已行政处罚)见杨某某醉酒被他人送回,遂心生不满,上前与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夏某某发生争吵,被罗某某劝阻。后梁某某叫来麻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四人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蒋某某争吵后发生争执。张某某(未成年人,名字在卷)在一旁劝架并指责犯罪嫌疑人蒋某某。
被劝开后,双方均不服并开始纠集人员准备报复。其中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纠集了方某某、毛某某(均另案处理)到现场,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纠集了“阿后”等四人(均另案处理)到现场。梁某某纠集了罗某某、秦某某,仅秦某某到现场。后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夏某某方人员上前追赶并殴打梁某某,致其多处受伤。折返时,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发现张某某仍在现场,遂上前打了张某某眼部一拳。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日,徐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在现场传唤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夏某某。2020年2月23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夏某某已赔偿梁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原始伤情记录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罗某某、高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扣押笔录;
6.视频监控;
7.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夏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夏某某实施之犯罪,系共同实施;归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善辉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联系电话:137*******)、夏某某(联系电话187********)现取保候审在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某某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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